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6 條
依本辦法申請之文件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海委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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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辦法申請之文件資料不全得補正者,海委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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