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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 8 條
本中心人員出國(境)之申請經許可者,應依許可之日期、目的地及計畫行程,辦理出國(境)及入國(境)事宜。 本中心人員於出國(境)前因故須變更前項許可內容者,應即經由本中心向海委會申請變更,並經許可始得出國(境)。 本中心人員於出國(境)後因故須變更第一項許可內容者,應於變更原許可行程前完成報備,並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變更程序。但因情況急迫不及報備者,應於返國(境)後三個工作日內,附具情況急迫之證明及說明,補行變更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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