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5

五、義務試行案件或法院認有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必要之裁量試行案件(以下合稱試行案件)經提起公訴,且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辯護人開示本案卷宗及證物後,試辦法院應促使檢察官及辯護人協力依司法院訂頒「通用版量刑鑑定基礎資料清單」彙整現持有或保管之鑑定基礎資料,並將鑑定基礎資料及前揭清單併同提交試辦法院。 試辦法院收受前項之鑑定基礎資料及清單後,應即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以發函或其他方法調取不足之鑑定基礎資料、命其提出或請求報告,或請持有或保管之當事人、辯護人提供之。 前項情形,試辦法院於命為鑑定後應將第一項之清單交付鑑定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檢閱,並參酌其意見調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鑑定基礎資料;於命為鑑定前,若已與檢察官、辯護人就預定囑託之鑑定機關(構)、團體或選任之鑑定人達成共識時,亦同。 試辦法院依前三項規定收受、調取及以其他方式取得鑑定基礎資料,均應於試行案件起訴後六十日內為之。 受囑託或選任實施鑑定之機關(構)、團體或鑑定人實施鑑定過程中,認有調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鑑定基礎資料之必要時,亦得請求法院向相關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調取、命其提出或請求報告,或請持有或保管之當事人、辯護人提供之。 試辦法院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取得之資料或文書,應保存於行政尾卷或造具暫管清冊保管之,不得編入審判卷宗。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鑑定名詞
  •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辯護人名詞
  • 本案名詞
  • 持有名詞
  • 前揭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參酌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第 5 條規定:「五、義務試行案件或法院認有實施通用版量刑鑑定必要之裁量試行案件(以下合稱試行案件)經提起公訴,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