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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20

二十、通用版量刑鑑定之試行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三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本要點施行前已繫屬於試辦法院之試行案件,不用本要點之規定。 試行案件經試辦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或於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期間屆滿前已命為鑑定,然未及完成鑑定,均應繼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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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繫屬名詞
  • 名詞
  • 裁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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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通用版量刑鑑定之試行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三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