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二十、通用版量刑鑑定之試行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三年;必要時,得由司法院延長或縮短之。 本要點施行前已繫屬於試辦法院之試行案件,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試行案件經試辦法院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或於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期間屆滿前已命為鑑定,然未及完成鑑定,均應繼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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