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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19

十九、試辦法院應季於試行案件第一審判決後提交下列各款事項予司法院,供成效評估小組為第十五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之參考: (一)通用版量刑鑑定、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鑑定報告書、試辦法院命為鑑定函文(包含鑑定事項)及試行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書。 (二)通用版量刑鑑定、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鑑定實施期間聲請延長鑑定期限之情形。 (三)通用版量刑鑑定、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報告書之調查方式(命為鑑定後是否未調查鑑定結果、是否僅詰問鑑定人或僅調查鑑定報告書、調查鑑定報告書全文或僅調查節本、以全文宣讀或告以要旨方式為調查等)、鑑定機關(構)、團體所屬鑑定人員、鑑定人或接受諮詢之專家到庭解說、陳述意見及接受交互詰問情形(包含解說鑑定結果或陳述意見之方式、接受交互詰問次數、時間等)。 (四)鑑定會議實施情形(包含鑑定前、後會議之實施次數、時間、場所、出席人員等)。 (五)諮詢專家意見、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情形(包含諮詢專家或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具體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試辦法院之准駁情形、專家諮詢意見內容等)。 (六)試辦法院蒐集鑑定基礎資料之情形(包含試辦法院蒐集鑑定基礎資料之方式、期間、項目及內容等)。 (七)通用版量刑鑑定及轉軌標準版量刑鑑定之酬金給付情形(包含酌增酬金情形)。 (八)其他成效評估必要之事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鑑定名詞
  • 期間名詞
  • 聲請名詞
  • 詰問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節本名詞
  • 要旨名詞
  • 鑑定機關名詞
  • 交互詰問名詞
  • 辯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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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要點第 19 條規定:「十九、試辦法院應按季於試行案件第一審判決後提交下列各款事項予司法院,供成效評估小組為第十五點第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