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要點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量刑鑑定程序成效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成效評估小組),為下列事項: (一)決議調取第十九點第八款之事項。 (二)就通用版量刑鑑定手冊及例稿提出修訂建議。 (三)審視試辦法院送交司法院之通用版量刑鑑定報告,並建議司法院依第十三點第五項為書面促請注意或撤銷培訓證明書並予除名之處置。 (四)每年度提出前一年度之試行情形建議。 (五)於試行期間屆滿後提出成效評估建議。 司法院刑事廳應彙整每年度通用版量刑鑑定試行情形及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建議,向司法院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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