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6 條
三十六、法院每年應對其所屬法警,實施執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勤務所需之相關專業訓練,至少二次;課程內容應包括嚴重病人意識不清或混亂、情緒躁動不安、衝動無法控制、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情狀之辨識及危機處理,如何以勸服、溝通、同理或其他情緒支持方法,取代拘束或限制嚴重病人行動自由之處置方案、使用約束設備、緊急狀況處理、實務演練及個案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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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