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5 條
三十五、法警執行第三十三點所定勤務時,為避免在場人員有自傷、自殺、攻擊之行為,或緊急安置、強制住院中之嚴重病人逕行離去時,得依審判長指示,對其使用約束設備;護送、候庭或看管中有上開情事,且情況急迫者,得先行使用約束設備,並立即報告審判長。 前項約束設備,其種類如下: (一)四肢約束帶。 (二)保護固定帶。 (三)胸腹約束帶。 (四)約束手套。 (五)約束衣。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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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