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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4

三十四、法警執行前點所定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嚴重病人之情緒反應及精神狀態,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二)對於嚴重病人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三)不得有歧視精神疾病病人或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之言行舉止。 (四)對審理之事件,除經審判長或參審員徵詢者外,不得表示任何意見。 (五)不得有與關係人等私相交談、竊竊密語、批評指摘或嬉笑失態等行為。 (六)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嚴重病人之身分資訊,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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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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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4 條規定:「三十四、法警執行前點所定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嚴重病人之情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