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4 條
三十四、法警執行前點所定勤務時,應精神貫注,態度嚴謹,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嚴重病人之情緒反應及精神狀態,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二)對於嚴重病人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三)不得有歧視精神疾病病人或不當影射他人罹患精神疾病之言行舉止。 (四)對審理之事件,除經審判長或參審員徵詢者外,不得表示任何意見。 (五)不得有與關係人等私相交談、竊竊密語、批評指摘或嬉笑失態等行為。 (六)就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嚴重病人之身分資訊,應予保密。
回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