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3 條
三十三、嚴重病人至法院開庭時,應有法警一名值勤為原則;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請法警室酌量加派法警,或請書記官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提供醫療、關懷或社區支持服務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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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十三、嚴重病人至法院開庭時,應有法警一名值勤為原則;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請法警室酌量加派法警,或請書記官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提供醫療、關懷或社區支持服務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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