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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30

三十、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裁定書,得由法官宣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旨,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代之。 前項情形經提起抗告者,法院應於十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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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裁定名詞
  • 宣示名詞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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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0 條規定:「三十、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裁定書,得由法官宣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旨,由書記官記載於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