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0 條
三十、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之裁定書,得由法官宣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旨,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代之。 前項情形經提起抗告者,法院應於十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當事人。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裁定名詞
- 宣示名詞
- 主文名詞
- 要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