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1 條
三十一、對於第一審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指定法院以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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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十一、對於第一審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指定法院以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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