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8 條
二十八、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者,免徵裁判費;其抗告事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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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十八、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或強制社區治療者,免徵裁判費;其抗告事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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