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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7

二十七、嚴重病人於許可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事件繫屬中,因限於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人員、設備與專長能力,或嚴重病人罹患其他疾病或有緊急狀況,致未能繼續緊急安置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及通知該管法院,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許可強制住院之聲請。 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期間有前項情事,難以在原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強制住院治療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強制住院及通知原裁定法院,並準用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撤銷原法院許可強制住院裁定並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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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繫屬名詞
  • 聲請名詞
  • 期間名詞
  • 裁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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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嚴重病人於許可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事件繫屬中,因限於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人員、設備與專長能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