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7 條
二十七、嚴重病人於許可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事件繫屬中,因限於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之人員、設備與專長能力,或嚴重病人罹患其他疾病或有緊急狀況,致未能繼續緊急安置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及通知該管法院,並以該通知視為撤回許可強制住院之聲請。 嚴重病人強制住院期間有前項情事,難以在原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強制住院治療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即停止強制住院及通知原裁定法院,並準用精神衛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撤銷原法院許可強制住院裁定並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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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繫屬名詞
- 聲請名詞
- 期間名詞
- 裁定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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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