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6 條
二十六、法院對於許可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強制社區治療前,宜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徵詢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會或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之意見,或請其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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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裁定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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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