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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5

二十五、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裁定前,得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審查會、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或查明嚴重病人有無下列各款情形: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或緊急安置必要。(二)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 (三)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而無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必要。 (四)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期滿,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必要。 嚴重病人於許可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事件繫屬中,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者,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該管法院之通知,視為撤回許可強制住院之聲請,並報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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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繫屬名詞
  • 聲請名詞
  • 報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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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裁定前,得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審查會、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