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5 條
二十五、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為裁定前,得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審查會、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或查明嚴重病人有無下列各款情形: (一)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或緊急安置必要。(二)經強制鑑定認無強制住院必要。 (三)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而無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必要。 (四)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期滿,無繼續強制社區治療、強制住院必要。 嚴重病人於許可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事件繫屬中,同意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或病情改善而無繼續緊急安置必要者,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對該管法院之通知,視為撤回許可強制住院之聲請,並報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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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