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24

二十四、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所為裁定,於送達或當庭告知嚴重病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及團體時,發生效力。 法院所為之下列裁定,除已當庭告知者外,法院書記官應立即向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強制社區治療之機構、團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地方主管機關送達裁定或宣示筆錄正本,至遲不得收領裁定或宣示筆錄原本翌日: (一)認停止強制社區治療之聲請抗告為有理由。 (二)認停止緊急安置之聲請或抗告為有理由。 (三)認停止強制住院之聲請為有理由。 (四)經抗告法院撤銷強制住院裁定或認停止強制住院為有理由。 (五)駁回強制住院、延長強制住院之聲請,或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強制社區治療。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裁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宣示名詞
  • 正本名詞
  • 名詞
  • 原本名詞
  • 翌日名詞
  • 聲請名詞
  • 抗告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撤銷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法院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所為裁定,於送達或當庭告知嚴重病人、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強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