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3 條
二十三、嚴重病人及其家屬、保護人,或為嚴重病人實施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人員之意見或意願,法院認為維持家庭和諧、隱私保護或醫病關係而有必要者,除法律規定應提示者外,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回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十三、嚴重病人及其家屬、保護人,或為嚴重病人實施精神醫療照護及支持服務人員之意見或意願,法院認為維持家庭和諧、隱私保護或醫病關係而有必要者,除法律規定應提示者外,得不揭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