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2 條
二十二、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法院應通知保護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並得類推適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認有必要時,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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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十二、嚴重病人陳述意見或表達意願時,法院應通知保護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並得類推適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認有必要時,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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