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3 條
十三、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精神衛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繼續強制住院事件之第一審,法院應行專家參審程序。 對於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第一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時,法院應行專家參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參審員參與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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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二項條文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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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