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2 條
十二、書記官經資訊系統提示或以其他方式知悉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效期即將屆至時,應即向承辦股法官報告,並通知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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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二、書記官經資訊系統提示或以其他方式知悉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效期即將屆至時,應即向承辦股法官報告,並通知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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