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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2

十二、書記官經資訊系統提示或以其他方式知悉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效期即將屆至時,應即向承辦股法官報告,並通知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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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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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2 條規定:「十二、書記官經資訊系統提示或以其他方式知悉精神科指定專科醫師參審員效期即將屆至時,應即向承辦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