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十一、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用於取代法院裁定書之宣示筆錄,其原本應由法官及參審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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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一、依精神衛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用於取代法院裁定書之宣示筆錄,其原本應由法官及參審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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