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0 條
十、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利用電信設備以通訊方式告知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開庭期日;有急迫情形或必要者,得逕行利用電信設備以通訊方式告知開庭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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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十、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利用電信設備以通訊方式告知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開庭期日;有急迫情形或必要者,得逕行利用電信設備以通訊方式告知開庭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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