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0

十、法院認為當時,得於徵詢當事人關係人之意見後,利用電信設備以通訊方式告知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開庭期日;有急迫情形或必要者,得逕行利用電信設備以通訊方式告知開庭期日。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開庭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0 條規定:「十、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於徵詢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意見後,利用電信設備以通訊方式告知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