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9 條
九、法院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時,宜注意精神衛生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關於緊急安置期間為七日、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次日起三日內完成、強制住院與延長強制住院期間各不得逾六十日,及聲請裁定延長強制住院次數以一次為限之規定,妥速進行。 法院裁定許可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時,於主文中得不記載嚴重病人應接受住院治療之日數或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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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鑑定名詞
- 逾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主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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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