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緊急安置之七日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許可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聲請。 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強制住院期間之計算,並應包含緊急安置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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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八、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應於緊急安置之七日期間內,向法院提出許可嚴重病人強制住院之聲請。 緊急安置及強制住院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強制住院期間之計算,並應包含緊急安置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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