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七、法院人員收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聲請及抗告書狀後,應儘速分案,並送承辦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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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七、法院人員收受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聲請及抗告書狀後,應儘速分案,並送承辦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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