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六、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或其他依法參與程序之人,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出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聲請或傳送、收受文書者,應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當事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起訴名詞
- 聲請名詞
- 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