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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5

五、法院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時,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提出許可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事件之聲請。 (二)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法院通知內容補正前款事件之聲請資料。(三)協調嚴重病人在法院指定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其他當之機關(構),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 (四)提供法院依前款進行審理之處所及聯絡方式等資訊。 (五)定期盤點及更新各法院轄區內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之處所清冊與聯絡方式。 (六)協助法院安排審理之其他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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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聲請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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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五、法院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時,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