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五、法院審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時,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協助處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提出許可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事件之聲請。 (二)協助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依法院通知內容補正前款事件之聲請資料。(三)協調嚴重病人在法院指定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其他適當之機關(構),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 (四)提供法院依前款進行審理之處所及聯絡方式等資訊。 (五)定期盤點及更新各法院轄區內得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之處所清冊與聯絡方式。 (六)協助法院安排審理之其他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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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