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四、當事人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意管轄或聲請裁定移送管轄者,以合意由指定法院管轄或裁定移送於其他指定法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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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四、當事人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意管轄或聲請裁定移送管轄者,以合意由指定法院管轄或裁定移送於其他指定法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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