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三、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指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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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三、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指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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