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二、本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精神衛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件(以下合稱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之指定管轄法院(以下簡稱指定法院)及其管轄區域如下: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其管轄區域為臺北巿中正區、松山區、信義區、文山區、大安區、萬華區及中山區;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瑞芳區、貢寮區、雙溪區及平溪區;宜蘭縣;花蓮縣。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其管轄區域為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內湖區及南港區;新北市汐止區、淡水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及萬里區;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其管轄區域為新北巿土城區、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蘆洲區、三峽區、樹林區、鶯歌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 (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其管轄區域為桃園巿、新竹巿、新竹縣。 (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其管轄區域為苗栗縣、臺中巿、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巿、嘉義縣。 (六)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其管轄區域為臺南巿、高雄巿、澎湖縣、太平島、東沙島。 (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其管轄區域為屏東縣、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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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