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第 5 條
- 1.申請者產生產業利益時,應向主管機關或保險人申報所產生產業利益之金額,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說明。
- 2.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就前項申報,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申請者取得之權利、運用情形與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