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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產業利益回饋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產業利益,指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以下簡稱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取得各項國內外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因而產生之下列利益: 一、授權產業運用之授權金或權利金。 二、讓與權利之價金。 三、作價投資產業之股權。 四、其他財產上利益。
- 2.前項申請者,不包括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受政府機關委託之大學、法人或機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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