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4 條1.承辦學校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2.參與全大運籌辦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學校依其規定辦理。3.參賽學校職員及運動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學校依其規定辦理。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