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申請同意探勘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事業名稱及地址。 二、事業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三、探勘場址範圍。 四、探勘期間之起訖日。 五、地質探勘方法。 六、其他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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