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所定地質探勘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探勘計畫概述及探勘場址範圍;探勘場址座落範圍非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封存潛力區者,應補充說明選址理由、替代方案比較、封存潛能初步評估及預期探勘成果。 二、地質背景資料蒐集。 三、地質探勘規劃。 四、鑽井工程與井下測試之相關規劃。 五、地質探勘預定工程進度。 六、經費規劃。 七、其他補充說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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