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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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發展與建立具課責性之醫療科技評估方法、指引及審議機制。 二、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與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之醫療科技評估、審查。 三、辦理醫療科技評估相關研究及提供諮詢服務。 四、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人才培訓及推廣。 五、辦理國內外醫療科技評估之交流合作。 六、辦理健康政策評估及研究之相關諮詢。 七、其他與醫療科技評估相關之事項。
- 2.前項第二款之審查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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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