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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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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2.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沿革 1 版

  • 情事變更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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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34 條規定:「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中心解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