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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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 2.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本中心負損害賠償責任。
- 3.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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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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