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中国法律法规 / LawPlayer 整理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文号
公布日期
条文数
8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四条

第四条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条

第五条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

第六条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8 条

引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转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cn/act/c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1993-01-20

法規文本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flk.npc.gov.cn,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官方文本不適用著作權法。

CN-PRC-CopyrightLaw-Art5

本頁資料來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flk.npc.gov.cn)·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