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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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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全文条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

(1973年5月30日发布)

(一)

保护海底电缆是加强海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各舰艇部队、交通航运、水产打捞、海洋调查、沿海社队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明确保护海底电缆的重要意义,提高警惕,严防破坏。

(二)

舰艇、商船、外轮等舰船锚泊,捕捞作业,要避开敷设有海底电缆的禁区抛锚(靠近码头的海缆登陆区可搞水面浮体标志)。海底勘察和码头建筑等大型工程要事先和当地驻军领导机关联系,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

(三)

船锚或捕捞工具,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时,应将电缆慢慢提到水面,取下船锚(或钩挂物),查其确无损伤后把电缆放进海中;电缆提不到水面时,不得将电缆拖断或砍断,必要时可放弃船锚(或钩挂物)。

(四)

钩到或损伤电缆均要在该处做好水面浮体标志,并将位置和受损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五)

任何单位、船只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和盗窃海底电缆,否则以破坏论处。

海底电缆遭受损伤或破坏后,当地公安、武装部门应大力协助使用单位,迅速查清原因。如因工作失职或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者,损坏单位应负责赔偿并对肇事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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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法

《保护海底电缆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转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cn/act/cn-保护海底电缆规定-1973-05-30

法規文本來源: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flk.npc.gov.cn,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法律法規官方文本不適用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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