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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已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文号
公布日期
条文数
2
第三条

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

二、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的区域包括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连接口岸的落马洲大桥深圳段桥面、可经由桥面进出的大桥箱梁内部和连接道路路面。有关区域启用日期以及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在本决定

第三条

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变更上述区域的用途。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续期。

2 条

引用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转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cn/act/cn-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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