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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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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0號

釋字第20號

解釋日期 42 年 07 月 09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2 年 07 月 09 日
相關文件
國民政府文官處公函 監察院呈為准臺灣省政府電請解釋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疑義呈請核示一案奉 主席諭併交司法院解釋查監察院前呈為准內政部函監委不得兼任官吏與憲法所定不盡相符請核示一案業經由處於本年五月十九日以處字第三九六六號函請查照發交解釋並見復在案茲奉上因相應抄同原呈函達查照一併發交解釋見復為荷 原抄附監察院原呈 案准臺灣省政府三七辰元府綱乙字第四四一四九號代電節開查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惟所指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範圍未奉明定以本省言如兼任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省婦女工作委員會理事或公私立醫院院長醫生等人員當選監察委員究竟應否於依憲法產生之監察院成立以前擇一辭職不無疑義理合電請迅賜釋示等情據此查案關解釋憲法問題理合備文呈請鑒核迅賜指示祇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省黨部等團體之主任委員或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為憲法第103條「公職」?法庭見解: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省黨部等團體之主任委員或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為憲法第103條「公職」?

解釋文

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制之列。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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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3條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20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2 年 07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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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6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