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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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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4號

釋字第24號

解釋日期 42 年 09 月 02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2 年 09 月 02 日
相關文件
行政院公函 據臺灣省政府代電請解釋立監委員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情查所請解釋事項係屬憲法第七五條及第一零三條之疑義相應抄附該原呈函請查照解釋見覆為荷 原抄附臺灣省政府代電 密查立法院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監察院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職務憲法第七五條第一零三條定有明文惟立委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總經理監委可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或監察人尚滋疑義理合電請鑒核迅賜解釋令遵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法庭見解: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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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3條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24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2 年 09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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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