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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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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0號

釋字第30號

解釋日期 43 年 01 月 15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3 年 01 月 15 日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內政部呈稱貴州省思南縣國大代表候補人郭登敖填送聲報表到部並於表內註明本人現為立法委員是否可補為代表應請解釋查接管卷內有現任立法委員兼任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職務者未受限制惟立法委員究否可以兼任國大代表之處法無明文規定理合呈請鑒核轉請司法院迅賜解釋 二、查所請解釋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案關憲法疑義相應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法庭見解: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相關文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一、據內政部呈稱貴州省思南縣國大代表候補人郭登敖填送聲報表到部並於表內註明本人現為立法委員是否可補為代表應請解釋查接管卷內有現任立法委員兼任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職務者未受限制惟立法委員究否可以兼任國大代表之處法無明文規定理合呈請鑒核轉請司法院迅賜解釋 二、查所請解釋立法委員可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案關憲法疑義相應函請查照解釋見復為荷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5條憲法第75條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30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3 年 01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5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