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解釋爭點
監督寺廟條例「地方公共團體」意涵?
答
憲法法庭這樣判
解釋文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謂地方公共團體,係指依法令或習慣在一定區域內,辦理公共事務之團體而言。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釋字第65號
監督寺廟條例「地方公共團體」意涵?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謂地方公共團體,係指依法令或習慣在一定區域內,辦理公共事務之團體而言。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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