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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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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5號

釋字第75號

解釋日期 46 年 04 月 07 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46 年 04 月 07 日
相關文件
高雄市議會代電一件 一、本會第三屆第七次大會洪議員地利臨時動議提稱 (一) 據報載大法官解釋以國大代表不能兼任省縣市議員以明分級權責 (二) 查國大代表為最高民意代表行使最高政權而政府官員為行使治權人員以行使政權之最高民意代表可否兼任行使治權之官吏 (如縣市長等) 則未據解釋 (三) 應電請大法官同時解釋此項疑義而明政權與治權之正確劃分當經全體決議電請司法院轉請大法官予以釋示等詞通過紀錄在卷 二、謹電請鑒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國大代表得兼官吏?法庭見解: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解釋爭點

國大代表得兼官吏?

解釋文

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

大法官會議主席 院 長 王寵惠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蔡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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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8條

相關法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釋字第75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6 年 04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05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