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號
釋字第77號
- 公布日期
- 46 年 06 月 23 日
- 相關文件
- 臺北市議會函一件 一、查本會第三屆第七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曾由蔡殿榮議員臨時動議以大會名義電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縣市教育經費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規定是否包括追加預算在內一案即經議決通過紀錄在卷 二、茲據議決謹請惠予解釋俾資遵循為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追加預算包括在預算總額內?法庭見解: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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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追加預算包括在預算總額內?
解釋文
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章麟
大法官 胡伯岳 蘇希洵 王風雄 何 蔚 徐步垣 曾劭勳 韓駿傑 黃正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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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函一件 一、查本會第三屆第七次臨時大會第二次會議曾由蔡殿榮議員臨時動議以大會名義電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關於縣市教育經費不得少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規定是否包括追加預算在內一案即經議決通過紀錄在卷 二、茲據議決謹請惠予解釋俾資遵循為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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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釋字第77號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46 年 06 月 2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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