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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24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78 年 07 月 18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使

理由書

使調 使                    

意見書、抄本等文件

            西使滿使使使 退使使 使 )調 西The tyranny of concept 使It is guessing, not interpre tation, which altogether departs from the letter. 退 使 使POWER FUNCTION 使調                                    退使仿 使                 1退 2 滿使退退退退退 3 調使使使調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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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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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免職處分)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16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二)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三)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並未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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