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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憲法法庭

釋字第328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82 年 11 月 25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使

理由書

                    

相關文件

使使使 使 西 使使使 jus standi 西 便 Mainland China 使便使調 (RecognitionState 西 使使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一)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 (二)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 (三)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屬政治後果考察解釋方式。(大法官有意識地引用錯誤理論避免政治主權後果)
cway
2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領土變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